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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讀與已決案例:開設賭場罪

    安安律師

    曾掃黃打賭多年,不免費諮詢

    引言: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本罪與賭博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又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開設賭場罪具有如下特徵:規模大參賭人員多、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組織者系通過經營行為獲利而非通過參賭獲利。隨着網絡科技發展,開設賭場行為逐步由租賃固定經營場所轉向搭建賭博網站,或者利用微信羣配合相關遊戲App組織賭博,以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利用微信羣組織賭博的行為,若參賭人員較多且持續時間長,則存在涉嫌開設賭場罪的風險。 一、定義與刑法規定 1.罪名釋義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2.刑法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8.31起施行)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特別注意:建立網站用於賭博,沒有數額要求,即可構成開設賭場罪,數額只是情節嚴重的判斷依據)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量刑3-10年】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之前百度因涉及推廣賭博網站史有才被帶走)、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3.26) 一、關於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關於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二)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區別 簡單而言,開設賭場罪和普通賭博罪的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前者規模大人員多,參賭人員處於不斷更迭過程之中,而傳統賭博犯罪參賭人員穩定,僅局限於一定的熟人圈子之外。 2.一般賭博犯罪隱蔽性較強,多在封閉空間進行,以防範遭打擊,而開設賭場雖然也有一定隱蔽性,但則相對公開,可??

    ??紹背書的形式加入到賭博活動之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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