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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欺诈手段对于赌博输赢达到何种控制程度
區分「圈套型」賭博罪與「賭博型」詐騙罪的關鍵因素:欺詐手段對於賭博輸贏達到何種控制程度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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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圈套型」賭博罪與「賭博型」詐騙罪的關鍵因素:欺詐手段對於賭博輸贏達到何種控制程度
時間:2019-05-30 作者:遠桂寶 來源:檢察日報
【字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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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圈套型」賭博罪與「賭博型」詐騙罪的關鍵因素在於——
欺詐手段對於賭博輸贏達到何種控制程度
賭博罪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節的罪名,其行為系就偶然的輸贏進行賭博,參賭各方對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有明確預知並自願接受相關的輸贏結果,侵害的法益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詐騙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章節的罪名,其本質是以騙取財,表現為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詐而陷入認識錯誤,從而表面上「自願」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賭博罪與詐騙罪看似有所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發生在賭博場合的賭博型詐騙罪與圈套型賭博罪往往發生混淆。因此,有必要正確認定和區分這兩種犯罪行為,釐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圈套型賭博犯罪,是指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該種賭博罪是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類型。多發在車站、碼頭、鬧市等人流量比較大的公共場所,其行為表現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從中獲取錢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羣眾對此反映強烈。有一類圈套型賭博設賭者以筆的顏色形式誘騙他人賭博。賭博規則是猜對者贏,猜錯者輸。由於設賭者能夠控制鉛筆的顏色,以致參賭者猜此色變彼色,猜彼色變此色,參賭者有輸無贏,設賭者包贏不輸。對這種案件如何定罪,有人認為,在賭博活動中常有設置圈套弄虛作假的情況,帶有欺騙性,但其客觀行為是實施的賭博行為,設賭人和參賭人均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應以賭博罪論處。也有人認為,這種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從中騙取錢財的行為不同於一般的賭博,更符合詐騙罪的特徵,設賭只是一種詐騙的手段,其實質仍屬於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人信以為真,採取弄虛作假進行欺詐,應定詐騙罪,不能定賭博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於1990年請示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指出:「對於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賭博罪論處。」1995年11月6日,針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當參賭者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將參賭者打傷、殺傷並將錢財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規定:「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之所以以賭博罪論定罪,主要是因為這種類型的案件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一是行為人作案的地點一般是人流較多的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二是行為人誘騙的對象是旅客、行人等不特定人?
是賭資數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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